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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养生过夜保健会所以案释法瘾君子不思悔

2024-04-28 来源:无优资讯

来源:上犹检察

田某,36岁,江西省上犹县人,曾因赌博、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但田某仍然不吸取教训。2020年9月,田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21年1月19日,经上犹县检察院认真审查,以非法拘禁罪向上犹县法院提起公诉,上犹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案释法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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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发公司)通过招标承接上犹某道路工程,并将该工程委托给蓝某某、罗某某、陈某等人负责实施。2013年,因土地纠纷等原因该工程一直未能完工,后经上犹县民政局协商,蓝某某、罗某某、陈某将该工程项目转让给李某某(已判刑),由李某某支付给蓝某某、罗某某、陈某前期投资款。后李某某组织了施工。2014年4、5月份,因材料不齐全,李某某的部分工程款被某发公司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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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蓝某某等人帮助其协商处理工程款结算事宜,2014年夏天某日晚上7时许,李某某驾驶汽车搭载被告人田某在上犹县城先后接到蓝某某、罗某某、陈某三人,田某与李某某将三人手机暂时收缴不让接打电话,而后将三人带至崇义县某某乡赖某某经营的砂场内不许三人离开,胁迫蓝某某帮李某某要工程款,让三人坐在汽车旁边的草地上过夜。直至次日早上8时许,三人在李某某的许可下离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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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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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赌博、吸食毒品本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多次行政拘留的惩罚下竟还不思悔改,无视法律,做出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保持理性的头脑,切不可以身试法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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