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改为育儿假人社部我国目前未设育儿假生
2024-08-14 来源:无优资讯
日前,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707号(社会管理类135号)提案进行了答复。关于“育儿假”,人社部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设立“育儿假”,生育女职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与产假合并使用,以增加休假时间。下一步,人社部将进一步研究假期增加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推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生育奖励政策。
人社部表示,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考虑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标准14周的基础上,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并规定女职工如果难产(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其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假和男性护理假等奖励假性质不同。其目的是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后生理机能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以及恢复分娩时的体能消耗,其长短主要由恢复身体所需时间确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设立“育儿假”。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外,目前大多数地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90天的奖励假,丈夫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并明确工资待遇照发。目前我国劳动者每年除享有115天休息日、节假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15天的带薪休假,生育女职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与产假合并使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育女职工的休假时间。
职工休假不仅涉及职工劳动报酬和企业用工成本问题,还涉及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方面。下一步,人社部将进一步研究假期增加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积极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生育奖励政策。
■来源/人社部网站
■编辑/寇拴民